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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师范学院学生学费减免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助学政策,完善学校资助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

第三条 减免范围仅限学校统一收取的学费,不包括住宿费和学校有关部门收取的其他费用。

第二章 学费减免的基本条件及额度

第四条 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生活俭朴,无吸烟、酗酒等不良习惯。

    (四)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努力。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第五条 申请条件及额度:

(一)孤儿(事实孤儿)且无其他有经济能力的直系亲属资助的学生免除全部学费。

(二)孤儿(事实孤儿)由其他亲属抚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一半学费。

(三)符合国家其他学费减免政策的学生,依据相关文件要求予以减免。

第六条 学费减免额度依据学生所学专业学费标准进行减免,减免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

第七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学费减免。

    (一)受到纪律处分且尚在处分影响期限内者。

(二)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弄虚作假者。 

第三章 学费减免程序

第八条 学费减免工作每学年开学初进行。

第九条 符合学费减免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填写《通化师范学院学费减免申请表》。

第十条 学院根据学生申请及其在校表现进行审核,确定拟减免学费学生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拟学费减免名单上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科。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科汇总各学院拟学费减免学生名单和申请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计划财务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