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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师范学院学生公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通化师范学院学生公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加强本校学生公寓的消防安全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所有学生公寓。

第三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公寓消防安全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一)指导各学院开展学生公寓安全知识普及与教育工作;

(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建立责任考核和奖惩标准;

(三)定期对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四)定期进行学生公寓区域的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四条  各学院对本学院学生负有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管理的职责:

(一)开展经常性地学生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技能培训和演练;

(二)将消防安全教育、检查作为学生工作重要内容之一,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三)告知学生公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违纪处分规定,协助学生工作处查证违章、违规行为人;

第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下列要求:

(一)严禁在寝室内私自安装电源插座、插线板和电源设备,不准在床头使用灯具;

(二)禁止使用以下大功率电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热毯、电饭煲、电磁炉、微波炉、电炒锅、电取暖器、电熨斗、电开水壶、干鞋器等;

(三)禁止在寝室内使用燃具烧煮食物;

(四)使用的各类电源插座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禁止使用劣质电器;

(五)严禁在公寓内吸烟;

(六)人走断电,寝室内无人时,严禁为电子设备进行充电。

第六条  禁止在寝室内玩火源、点蜡烛、油灯、燃烧纸物或将燃烧的纸物、烟头乱扔,不得用纸或其他易燃物品做灯罩;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宠物进入学生公寓;不得在寝室内堆放纸箱、饮料瓶等易燃杂物;为保证消防疏散通道畅通,禁止在公寓楼道内和消防疏散通道口停放车辆、晾挂衣物或堆放杂物。

第七条  学生应积极配合和自觉遵守公寓值班人员的防火巡查和公安消防管理部门以及学校组织的防火安全检查,自觉维护和爱护学生公寓区域的消防设施(包括楼内消火栓箱、消防水带、水枪、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疏散指示灯、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等)和消防器材,禁止将消防设施设备与器材任意搬动、损坏或挪作他用。

第八条  学生公寓楼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应立即向公寓楼值班人员、保卫部门值班室和“119”报警,并按规定程序实施灭火、救援与疏散。

第九条  学生寝室应设有安全员,安全员有义务对本室人员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本寝室人员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制止私拉乱接电源电线和违章使用电器的行为,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  实行防火巡查登记制。各类管理人员在进行防火巡查时,对违章使用电器应予以当场收缴并登记在册。检查中发现存在或使用违章电器者,除当场收缴外,要及时通报给学生所在学院,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用电、用火造成火灾、火险、火情(警)的,按照《通化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一年内再次违反本规定的,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三条  凡因违反本规定受到处分的学生,取消当年各类荣誉评选资格;取消当年享受各类助学金、奖学金资格;该生所在寝室不得参加当年“最美学生家庭”寝室评选。

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201911日起施行,原有的相关规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