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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师范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通化师范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学习、休息及交往的重要场所,是课堂之外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公寓管理是校园秩序管理的重要内容。为加强学生公寓管理,维护学生正常的生活秩序,把学生公寓建设成文明、整洁、温馨的大学生之家,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公寓管理规定,提倡团结友爱和集体主义,反对自私自利和个人主义,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体现大学生良好的道德行为规范和精神风貌,努力实现大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学生公寓管理实行检查评比制度,学生在公寓内的行为表现和寝室卫生状况将作为学生工作部(处)及各学院对学生进行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

学生要自觉接受管理人员的教育和管理;管理人员有权对违反公寓管理规定者进行批评、教育,并按照《通化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通化师范学院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留学生、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相关校领导、学生工作部(处)、团委、后勤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组成的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学生公寓的管理工作。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学生工作部(处)下设学生公寓管理科,负责开展学生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小型维修工作;团委协助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开展公寓文化活动;后勤处负责公寓水、电、暖、楼体及大型设施、备品的维护维修工作;保卫处负责公寓的安全保卫、消防等工作。

各学院的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由学生工作办公室或辅导员具体负责。

公寓管理员和警卫等管理人员是学生公寓管理的重要力量,要按照各自的岗位职责认真工作,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完善工作方法,提升工作效率。

第五条 为提高公寓学生自我教育、管理、服务和监督水平,成立学生公寓自管会(简称自管会),自管会成员按校级学生干部进行教育和管理,在学生公寓管理科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学生公寓管理科将对寝室的卫生、秩序与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公布检查结果,并将结果存档备查。

第七条 学生公寓内出现的问题,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及学院共同处理。

 

第三章  入住、退宿管理

第八条 学校实行学生住宿制度,学生除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外,必须在校内学生公寓住宿。学生公寓实行住宿收费政策,住宿前应按规定办理住宿手续。

第九条 学生应在学校统一安排的寝室住宿,不准私自调换,如有特殊原因需调整时,须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经学生公寓管理科同意后方可调换;寝室内不得留宿非本室人员,严禁留宿校外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外住宿。

第十条 寒暑假期间,公寓实行封楼封门制度,任何人不得随意出入;留住学生须事先申请,经批准后可于规定时间内在指定寝室留住。

第十一条 学生因毕业、休学、退学、外出学习培训等原因离开学校,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退宿手续,退宿后不得在公寓内居住。

 

第四章  生活秩序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要随身携带《学生证》,出入公寓时自觉接受警卫人员检查;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出入。

第十三条 严格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按时归寝、就寝。需早出(晚归)者,需持辅导员开出的假条并在警卫室登记后方可出入;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持本人《学生证》向警卫说明原因并登记后方可出入。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不准在公寓楼张贴告示、通知、广告等;禁止在楼内酗酒、打闹、大声喧哗;严禁赌博和从事其他非法活动。

第十五条 学生在公寓内使用电脑、音响等或开展允许的其他活动,应以不干扰他人为前提,否则按违反公寓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校内学生在公寓楼内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必须提前向学生公寓管理科和保卫部门申请,未经批准严禁任何人在公寓楼内从事商业活动;严禁在公寓楼内销售或派送食品、饮品、化妆品等可能对学生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商品。

第十七条 公寓楼内禁止饲养宠物。

 

第五章  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 室内、楼内卫生要定期清扫,此外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大扫除;各寝室要安排值日生,轮流负责本室的卫生清扫。

第十九条 学生要自觉保持室内、楼道、水房及卫生间的清洁,养成讲卫生的良好习惯,主动营造一个整洁、优美的居住环境。

第二十条 学生寝室的内务与卫生按要求做到整齐、清洁和安全,实行垃圾袋装化,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倾倒,不准在室内和走廊等公共区堆放;不准在走廊晾晒衣物。

第二十一条 美化居住环境,床铺、门窗、地面和墙壁要保持整洁,禁止乱放、乱钉、乱贴、乱挂,室内应体现出健康、文明、高雅的寝室文化氛围。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公寓楼内必须遵守《通化师范学院学生公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通化师范学院学生公寓禁烟管理规定》等关于公寓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如有违反,按照《通化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相关条款予以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寝室内除使用照明电外,可使用电脑、充电器等小功率电器;严禁使用电炉子、电褥子、直板夹、卷发棒、电吹风、电饭锅、热得快、电热宝等带有加热性质的大功率电器;严禁学生和其他人员私自乱动、损坏楼内外的公共配电和消防设施;养成安全、节电习惯,做到人走灯灭,关闭所有用电器,保证安全,杜绝浪费。

第二十四条 严禁使用煤油炉、酒精炉、酒精灯等明火器具;严禁在公寓楼内燃烧废纸、杂物、点蜡烛和燃放鞭炮等;提倡使用窗纱,禁止挂床帐严禁在公寓楼内吸烟;禁止用有毒易燃材料装修、装饰房间;严禁在公寓楼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及放射性等物品。

第二十五条 学生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做到离寝关窗、锁门;假期离校时应将贵重物品带走;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撬门破锁,不准从窗户及阳台出入公寓。

第二十六条 家长、亲属、同学等校外人员来访时,须出示有效证件并在警卫室登记,经同意后由被访者带入并在规定时间内会客。

 

第七章  设施、备品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公寓的设施、备品(以下简称设施)包括室内设施和公共设施两部分。室内设施包括门、窗(玻璃、窗帘、窗帘杆、纱窗)、床(床板、床垫)、供暖设施、桌椅、柜、房间钥匙、清扫工具、公共电器等;除室内设施外,楼内其他设施为公共设施。

第二十八条 设施由学生公寓管理科负责管理,并负责上报后勤部门进行维修,不得随意调换、拆卸、挪动和故意损坏。

第二十九条 室内设施由管理员登记造册,学生入住后由寝室长统一清点验收,确认后签字备案;学生入住期间要爱护并合理使用室内的各项设施。

第三十条 室内设施如有损坏,应由寝室长向管理人员申报维修;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照价赔偿并负担维修费用,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人为损坏且责任人不明确的,由该室成员集体承担。

第三十一条 公共设施如有损坏,应由管理员统计申请报修;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照价赔偿并负担维修费用,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人为损坏且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学校保卫部门介入调查,按故意损毁公共财物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调寝、毕业或其他原因离开调出寝室时,如设施有人为损坏,按第三十、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如设施丢失,由责任人或集体按价赔偿,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学生所缴纳的赔偿款一律上缴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处)。原《通化师范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试行)》(院发201469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