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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师范学院学生修改或变更身份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在校期间修改或变更姓名、身份证号等学籍身份信息工作,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修改或变更身份信息工作的通知》(吉教学〔2018〕24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籍学历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处)、各学院学生工作分管领导为成员,全面负责学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学生在校期间修改或变更身份信息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专科学生。学籍身份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民族等。

   第四章  受理条件

 第四条 学籍身份信息应来自省级招生部门报送教育部审核通过的考生录取数据信息。

 第五条 申请修改或变更其学籍身份信息应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且能够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材料。

 第六条 学籍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间属于在校期间的,受理申请;不属于在校期间的,不予受理。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间以公安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中明确的修改或变更时间为准。

 第七条 学历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后,学校不得变更证书内容及注册信息,不再受理学籍身份信息修改或变更事宜。属于学历注册信息确有错误的,须经省教育厅审核确认后方可修改或变更。

     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八条 学生学籍身份信息修改或变更须由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初审后报学校学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他人不得代为办理。

第九条 姓名和身份证号均修改或变更的,由省教育厅负责审核办理。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学校初审合格后,通过学信网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提交省教育厅。省教育厅进行复审,复审合格者,省教育厅留存相关佐证材料并在平台上予以更改(学信网保留更改前的信息);复审不合格者,将相关材料退回学校并在平台上退回提交的申请。

第十条 姓名和身份证号仅其中一项发生修改或变更的,由学校审核办理。

(一)申请修改或变更姓名的,由学校审核相关佐证材料,合格后在平台上更改,并对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存档。

(二)申请修改或变更身份证号的,分以下三种情况办理:

1.不涉及省份和出生日期信息变化的。由学校审核后,在平台上更改(学信网保留更改前的信息),对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存档。

2.出生日期信息变化的。属于录取数据有误,由学校向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招生部门核实后将修改意见或补充录取数据报教育部,并将相关结果及时反馈学校。

3.省份信息变化的。应排除高考中的违规行为,学校需要联系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协助核查并出具意见(内容应写明有无高考违规行为),根据意见办理。

 第十一条 修改或变更除姓名和身份证号以外学籍身份信息,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修改或变更学籍身份信息工作的通知》(吉教学〔2018〕24 号)的相关要求执行和办理。

   第六章  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修改或变更姓名的。学生本人需要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姓名修改或变更证明,内容应包含现用名、曾用名、身份证号和修改或变更时间等。

第十三条 申请修改或变更身份证号的。身份证号中不涉及省份和出生日期信息变化的,需要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号修改或变更证明;身份证号涉及省份或出生日期信息变化的,除公安部门的证明外,还需提供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协查结果等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修改、变更的信息或证明材料涉嫌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姓名和身份证号均发生修改或变更的,学校以正式文件向省教育厅报送同意修改或变更的请示。

   第七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在具体执行中,若出现与上级文件相悖时,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