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通化师范学院学生注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学校学生注册管理制度,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通化师范学院学籍,在最长学习期限内的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注册,是指学生按学校要求,于规定期限内进行在学资格的认定。

第四条 注册是延续学籍有效性的必要条件。未完成注册手续的学生,其学籍有效性自动中断。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五条 由学生工作处全面负责学生注册管理工作,并与教务处、计财处、各学院等各相关部门共同构成学生注册管理的组织体系。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行使注册的审批、控制等管理职能,设定注册期限及权限,审批暂缓注册申请;维护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异动信息;统计、汇总注册情况未注册原因,将建议退学处理学生名单上报校长办公会或专项会议。

 财务处及时更新学生缴费信息缴费信息应于每学年开学初第一周及一个月各完成一次集中更新。

 教务处负责学生的教学活动安排,未按规定注册的学生,不具备选课资格,不允许听课和参加课程考核,不得参加毕业论文答辩。

 各学院负责及时将注册的相关规定告知学生,督促学生按时完成注册,负责汇总暂缓注册学生名单并报送学生工作处,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生的学生证注册和电子注册。

 

第三章  注册资格

第十条 学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予注册:

(一)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完成缴费并按时返校;

(二)按时返校并已办理助学贷款、学费减免、退役大学生学费补偿手续,且缴清应缴学费额度和批准的贷款额度、学费减免额度或学费补偿额度的差额之后。

第十 学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予暂缓注册:

(一)向学校申请暂缓注册且已通过审核的;

(二)具有注册资格,但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返校注册的。

第十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须办理注册手续:

(一)学生休学期间;

(二)学生保留学籍期间;

(三)按学校规定,学生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退学处理,正在履行程序期间。

 

第四章  缴费及暂缓注册

第十 每学年开学前或新生入学报到前,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完成缴费,取得注册资格。

第十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可向学校申请暂缓注册

(一)被所在学院认定为特困学生;

(二)非本人或家庭原因,没有办理助学贷款;

(三)不具备申请学费减免条件。

第十 学生暂缓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个月。

 

第五章  注册程序

第十 学生注册分为电子注册和学生证注册。电子注册由各学院在学生工作处指导下集中完成;学生证注册是指学生完成电子注册后,由学院进行学生证注册

电子注册和学生证注册信息一致。

第十 电子注册和学生证注册在学校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完成。

十八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完成缴费,但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返校注册的学生,及时向所在学院提交暂缓注册申请,由学院初审后统一报学生工作处审批。暂缓注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逾期按未注册处理。

申请暂缓注册的学生校后,须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进行注册。

十九 未在学校规定期限完成缴费且已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应在暂缓注册期限结束前完成缴费,本人持学生证及缴费证明到所在学院和学生工作处进行注册,逾期按未注册处理。

学生在暂缓注册期间所取得的课程考核成绩待注册后由教务处予以确认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二十条 具有注册资格,但按学校教学计划安排在外实习或学习,不能按时到校履行注册手续的学生,由所在学院代其完成电子注册;待学生到校后,由所在学院统一进行学生证注册。

第二十 学生在缓注册期间,正常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十 学生未按要求完成注册,其学籍有效性自动中断,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予以退学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规定20199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