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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国家和吉林省相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我校资助工作以“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为基本目标,以实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全覆盖为基本要求,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工作原则,建立国家资助、学校奖助、社会捐助、学生自助“四位一体”的发展型资助体系,构建物质帮助、道德浸润、能力拓展、精神激励有效融合的资助育人长效机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工作处、计划财务处、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创新与实践训练中心、团委、审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担任成员,全面领导全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科,负责全校各项资助工作的具体组织、管理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由各学院党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副)、辅导员、学生代表等组成,负责本学院资助工作的具体开展。

第七条 各班级(专业)成立学生资助工作民主评议小组,由辅导员担任组长,班团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负责本班(专业)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奖助学金评审等各项资助的民主评议工作。民主评议小组在每学年开学时成立,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资金来源与管理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及地方财政承担;吉林省政府奖学金所需资金由吉林省财政承担;学校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经费,专项用于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等。

第九条 资助经费的发放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所有资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管理,设立资助工作专项账户,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学生工作处按要求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各项工作,全面掌握困难学生的基本信息和资助情况,并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依照《通化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章  资助项目和标准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奖励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分两学期发放。

第十四条 吉林省政府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分两学期发放。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主渠道,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凡符合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条件的学生均可申请。

第十六条 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入学报到时,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学校资助部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可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勤工助学的管理依照《通化师范学院勤工助学管理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学费减免。学校对孤儿(事实孤儿)的学生及符合国家其他学费减免政策的学生实行学费减免。学费减免的管理依照《通化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临时困难补助。临时困难补助是用于我校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状况而导致经济困难时发放的临时性资助。临时困难补助的管理依照《通化师范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教师教育专业学生专业奖学金专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教师教育专业学生。专业奖学金以教学班级为单位,按德智体综合测评考核智育成绩分三个档次进行评定,一等占学生数的5%,金额为每生120元/月;二等占学生数的10%,金额为每生80元/月;三等占学生数的85%,金额为每生40元/月。专业奖学金在每学期德智体综合测评考核结束后按学期发放。

第二十一条 非教师教育专业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非教师教育专业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优秀学生奖学金以教学班级为单位,按德智体综合测评智育成绩分三个档次进行评定,一等占学生数的5%,金额为每生120元/月;二等占学生数的10%,金额为每生80元/月;三等占学生数的20%,金额为每生40元/月。优秀学生奖学金在每学期德智体综合测评考核结束后按学期发放。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其他资助。

第六章 助后教育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受助学生的日常消费、学习、表现等情况进行监督对弄虚作假者,取消受助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校要把“扶困”与“扶智”,“扶困”与“扶志”结合起来,实现无偿资助与有偿资助、显性资助与隐形资助的有机融合,形成“解困—育人—成才—回馈”的良性循环,着力培养受助学生自立自强、诚实守信、知恩感恩、勇于担当的良好品质。

第七章  附则

二十五 本办法自20218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通化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院发[2017]86号)同时废止。